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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新规(研究开发类资助)
发布时间:2024-11-22

一、企业研究开发审批内容

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对开展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活动的企业,对其按规定支出的2020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资助金额蕞低不少于10万,蕞高不超过300万。

二、企业研究开发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企业研究开发审批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

(二)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或研发费用不低于5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

(三)企业已向税务部门办理上年度加计扣除申报;

(四)国家统计法规要求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应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五) 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资格的企业应当评价入库;

(六)企业诚信记录良好。

、企业研究开发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研发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并进入“科研人员(专家)登录”模块,进行科研人员登记。
(二)2020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近三年无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含有防伪标识,或由具备企业研发资助专项审计报告编制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经深圳市税务师协会备案且含有防伪标识。
2.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和计算比例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特别提醒
1.研发费用申报数为0的,不予资助。申报单位申请书中研发费用申报数应与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中的研发费用数保持一致,请特别注意申请单位申请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单位应为万元。
2.科技统计报表应报未报、企业内部研发机构应填未填的,不予资助。申报单位应按照统计法规的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科技统计报表。
3.申报单位上年度研发费用申报金额,比税务部门确认的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金额多20%及以上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测企业,我委将致函税务部门建议将其列为下一年度重点抽查对象。
4.申报单位研究开发活动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临床研究、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制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应获得有关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

 、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21年(具体时间待定)。
申报时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在申报时间内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提交即可。获得企业研究开发计划立项资助的申报单位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和方式于我委网站另行通知。

、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或审计)――送统计部门核对数据——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资助资金。

、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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