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qflp基金注册备案报告制度盘点
地区 | 备案/报告制度 |
北京 |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须定期向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提交业务报告(包括资金汇兑、投资收益)、托管银行有关资金托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每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报告,同时抄送相关单位。 |
上海 | 市金融办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应当在每半年向所在区(县)职能部门报告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
深圳 |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引导试点企业、托管银行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报送企业数据及相关信息。 |
广州 | (1) 市区两级金融工作部门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加强管理,督促并引导企业规范运作,做好金融风险防控工作。 (2) 引导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接入广州金融风险监测防控中心。 (3) 行业协会应加强会员服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功能,督促引导会员规范运作、合法经营,对于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则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
海南 | 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每半年向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
珠海 | (1) 试点企业发生特定事项变更的,应当办理备案。 (2) 试点企业发生特定事项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基协提交变更申请,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协调办公室报告。 (3) 试点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协调办公室报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特定重大事项。 (4) 试点企业应当向协调办公室报送与投资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协调办公室也可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向试点企业、托管金融机构调取资料,相关机构应予以配合。 |
地区 | 备案/报告制度 |
杭州 | (1)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需定期向市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提交业务报告(包括资金汇兑、投资收益)、托管银行有关资金托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每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报告,并抄送所在区、县(市)地方金融工作、自贸区建设主管部门。 (2) 试点企业申请变更特定事项,需及时向市试点联审工作办公室递交变更申请或报告。 |
南京 | 试点基金管理企业须按季度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汇兑、投资项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等。 |
青岛 |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试点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告该季度投资运作过程中的相关情况。 |
贵州 | 试点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半年经营活动重大事项。 |
苏州 |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试点企业实行备案管理,试点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试点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半年投资运作过程中的特定重大事项。 |
厦门 | 未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