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私募基金公司注册及牌照办理高管要求
1.定义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亦属于高管管理人员。
2.必设置的岗位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属于必备的高管人员。
3.任职要求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等。同时,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工作经验
①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②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③申请机构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5.专业能力材料
①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中国基金业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②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6.人员稳定性要求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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