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架构上市中的外汇业务办理
(一)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外汇办理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红筹架构进行间接境外上市的,主要根据37号文及汇发〔2015〕13号文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
1、外汇初始登记
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内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的,应向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一般通过境内权益(内资公司)注册地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如有多个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且所在地不一致时,境内居民应选择其中一个主要资产或权益所在地银行集中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个人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户籍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境内居民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2、外汇初始登记办理时间境内居民完成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后,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该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
需要注意的是,在登记完成之前,除支付(含境外支付)特殊目的公司注册费用外,境内居民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发生其他出资(含境外出资)行为,否则按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处理,补登记由外汇局负责按照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办理,需要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可能还会因此受到xingzhengchufa,交纳罚款。
3、办理登记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1)对于37号文的审批,各地银行及外汇局的政策口径不同。建议在准备正式文件之前,与当地银行或外汇局沟通确认后再安排申报;
(2)境内权益主体中有机构股东可能需要办理ODI登记,对此,有些地区对于37号文登记中有机构股东办理ODI登记的情况有争议,建议先与当地确认后再制定方案。
(二)境内机构ODI外汇登记境内机构主要根据汇发〔2009〕30号文、汇发〔2015〕13 号文及汇发〔2017〕3号文等有关文件办理外汇登记。
1、外汇初始登记(1)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2)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2、前期费用登记(1)境内机构汇出前期费用前应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目或企业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其境外直接投资总额;
(2)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3)境内机构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 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购买境外办公用房的,应向所在地银行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但期限合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资金汇出境内机构在取得外汇业务登记凭证后,即可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银行在办理资金支付时,会审核境内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三、境外直接上市的相关外汇办理
境外直接上市外汇登记、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使用
1、境外上市登记
境内公司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上市登记,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1)书面申请,并附《境外上市登记表》;
(2)证监会出具的境外上市备案文件;
(3)境外发行结束的公告文件。
2、境外上市专户开立和募集资金汇兑使用
境内公司应当凭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境外上市外汇专用账户,办理相关业务的资金汇兑与划转,并在其境外上市外汇专用账户的开户行开立对应的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境外上市专户资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以人民币形式调回的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四、跨境资金回流涉及的外汇业务办理
外商直接投资(FDI)
FDI是最常见的将境外资金回流到境内的方式,即境外上市公司通过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对境内企业增资的方式回流。
1、直接投资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所属外汇局辖内银行办理直接投资登记,取得业务登记凭证,红筹架构下,境外上市公司被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登记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将其标识为“返程投资”。
2、账户开立及资金回流外商投资企业凭业务登记凭证在银行开立外币或人民币资本金账户,可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允许异地开户。在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登记额度内,境外上市公司将资金汇入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五、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管理
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股权激励该类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该境内代理机构应是参与该股权激励计划的一家境内公司或由境内公司依法选定的可办理资产托管业务的其他境内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一家境内代理机构可以代理多个股权激励计划,但须分别办理相应的外汇登记,并分别开立相应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各账户之间资金不得混用。1、境内代理机构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1)外汇登记
境内代理机构应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① 书面申请(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购付汇需求及其依据等),并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登记表》;
② 股权激励计划真实性证明材料(包括境外上市公司相关公告、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纪要等;涉及国有企业等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另需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③ 境内公司授权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书或协议,及参与公司(含境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
④ 境内公司出具的个人与其雇佣或劳务关系属实的承诺函。
(2)变更登记在发生如下重大变更情况后3个月内,境内代理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① 股权激励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原计划关键条款的修订、增加新计划,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原计划发生变化等);
② 境内代理机构或境外受托机构变更。
(3)注销登记因股权激励计划到期或因境外上市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退市、境内公司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导致股权激励计划终止的,境内代理机构应在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注销手续。
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并完成注销登记后,境内个人如仍持有境外上市公司股权,境内个人可凭原业务登记凭证复印件到原代理机构所在地银行办理股权后续出售所得外汇资金的调回。调回的外汇资金可保留在个人境内外汇账户或直接结汇。
2、外汇登记时间境内代理机构须在股权激励计划开始3个月内办理登记,登记完成后方可在银行办理开户、购付汇及境外资金调回等相关业务。
3、投资本金及收益的回流时间境内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汇往境外的投资本金及其在境外产生的投资收益等变现所得,原则上应在变现后6个月内汇回境内。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调回资金可保留现汇,并可从境内代理机构的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划至相关个人境内外汇账户;也可由代理机构统一结汇划入其人民币结算账户后,将资金支付至相关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