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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要求?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具体而言:

1.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情形:

(1)*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2)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3)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职要求。

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3.诚信要求。

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有《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4.工作经验要求。

应当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5.投资管理业绩要求。

需符合《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6.不得挂靠。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聘用挂靠人员,不得通过虚假聘用人员等方式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作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应当对其诚信记录、从业操守、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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