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材料要求
30. 证件扫描件、学历/学位文件(必填)
应当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当完整填写**管理人员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交*高学历/学位文件。
31. 相关经验材料(必填)
签章要求:原件落款处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知悉说明文件应当加盖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和《登记指引3 号》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并提交材料说明上述人员具备符合要求的工作经验和工作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曾任职机构出具的任职材料、离职材料、社保缴纳材料等。**管理人员24 个月内在3家及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相关工作经验不予认可。
相关人员具备《登记指引3 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所任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运作正常、合规稳健,任职期间是否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相关人员具备《登记指引3 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受监管情况、主要开展业务、资产管理规模、经营状况、国际声誉,以及个人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等内容。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人员具备《登记指引3 号》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相关产业工作经验的,应当说明曾任职企业资产规模、收入利润情况、持有知识产权专利情况、行业排名情况(如有)、上市安排(如有)、股权投资规模、负责股权投资项目情况等内容。
签章要求:应当提交加盖原任职机构公章的材料。
32. 投资能力材料(必填)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登记指引3号》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材料:
1)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提交*近10 年内连续24 个月以上的投资业绩材料,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持续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业绩材料应当体现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月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多人共同管理的应当提交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交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2)个人或者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材料。24 个月内为2 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3)投资业绩材料为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出具的,应当说明是否为资产管理产品、主要投向、管理产品规模等。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登记指引3 号》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材料:
1)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提交*近10 年内至少2 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 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当有1 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投资项目材料应当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应当有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工商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境外投资材料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交中文翻译件。
2)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不作为股权类投资业绩材料。24 个月内为2 家及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相同业绩材料的不予认可。
签章要求:应当提交加盖原任职机构公章的材料。
33. **管理人员承诺函(必填)
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应当承诺法律意见书中披露及系统填报的基本信息、诚信信息、兼职及挂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系统填报以外的诚信信息及兼职挂职信息。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任职期间按要求持有申请机构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相关人员应当在承诺函签字。
34. 其他材料(如有)
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签章要求:知悉说明文件应当加盖上市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