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方案(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属于《减持新规》里的“大股东”范畴。《公司法》的表述是: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表述是:指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东。
一般情况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个人,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在确定股东身份时,除了根据上述字面规定外,还可以在上市公司发布的《年度报告》中查询到相关股东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如果该股东持股数量少于上市公司30%时,则务必倍加小心确定其身份,不放心的话可以跟公司律师顾问确定。
1、是否需要预披露?
不一定。如果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需要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的,无论采取竞价交易还是大宗交易都应当在首次出售两个交易日前刊登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前述规定刊登提示性公告的,任意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
其他情况,如果采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且不超过5%,则不需要提前预披露。(但要遵守本文第二部分第四小节“减持基本规范”中不得减持的规定)
2、能够减持多少?
(1)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任意连续90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减持通过集中竞价取得的股份除外。
(2)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任意连续90自然日内,减持总数不超过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减持通过集中竞价取得的股份除外。
(3)协议方式转让股份
①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② 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6个月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即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同时各自遵守集中竞价预披露和进展披露的规定。
3、什么时候可以减持?
除了本文第二部分第四小节“减持基本规范”中不得减持的规定之外,其他时间都可以。
4、后续如何披露?
(1)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2)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每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每减持至5%就要停止减持并发布《简式权益报告书》;主动减持导致退出5%持股股东,或被动降至5%以下后又主动减持的,也要发布《简式权益报告书》,公告前不得再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4)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5)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5、注意事项
(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比例应合并计算,并共同遵守减持数量限制、共用相关减持额度。
(2)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
(3)大股东担任其所持股份的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同时适用上市公司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操要点。
(4)对于在减持的过程中应注销股权激励限制性股份导致股本减少,建议按照减少后的股本重新计算减持股数,防止因超额减持导致受到处罚。
(5)公司无控股股东的,第一大股东比照控股股东遵守减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