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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投资移民无条件逗留的七年从什么时间计算

中国香港特区的投资移民申请人,一般来说,投资7年之后,可以换领**居民身份,所投资的资产亦可以在届满后自由支配。但是,在实际申请中,申请人往往可以先投资,再等入境处审批。2015年投资移民政策宣告暂停,当年的很多申请拖了大概两年才陆续批出。如果当时已提前做了投资,则申请人在入境香港5年左右,其投资已达7年。

针对这种情况,投资者是否可以按照要求申请无条件逗留签证呢?本人为此专门去函询问。

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無條件逗留之資格查詢
入境處處長台鑒,
有關貴處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無條件逗留簽證的具體時間要求,有所疑問,請貴處予以澄清,以下1與2兩種理解,哪項是正確的。
1. 申請人從第一張簽證激活當日開始計算,入境香港滿7年後,如符合第三國永居身份等其它要求,則可以向貴處申請無條件逗留。
2. 申請人從做出符合貴處要求的投資當日開始計算,投資滿7年後,如符合第三國永居身份等其它要求,則可向貴處申請無條件逗留。
根據貴處id(c) 968第8.5項之規定,「鑒於他們已在香港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少7年,對香港經濟有貢獻,他們可在7年期滿後申請無條件在香港逗留」[1]。
同樣的,我們在2003年立法會文件《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資本投資者的入境政策》(檔號:SBCR1/10/2091/99)中第18點亦表明「我們建議准許按資本投資計劃的規定在港投資滿七年的人士,可無條件在港逗留。資本投資者更可在第七年屆滿後自由處理在建議政策下所作的投資。」[2]
是否可以按照第2種理解,在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申請人投資滿7年後向貴處提交申請,而無需等待其首次入境滿7年?謝謝。

入境处人员专门致电给我澄清疑问,按照入境处的理解,id 968文件应结合8.4款的内容进行理解,也就是说,必须在入境香港之后,因为他们个人的原因在满7年而无法取得**居民身份,那么才可以在考虑他们对香港经济做了贡献的基础上,为他们办理无条件逗留签证。也就是以上第1点的理解是正确的,以激活签证或者以入境当天来计算7年时间。

这样一来,对于部分已经投资了7年时间的投资者,如果希望保持香港身份,仍需要继续按照要求投资,直至入境满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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