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私募证券基金备案高管新规要求(征求意见稿)
2023年私募证券基金备案高管业绩新规要求(征求意见稿)
【证券高管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以及**管理人员应当 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具备下列 工作经验之一: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 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 的工作经历,且担任证券期货投资业务等投资主办人、基金 经理、投资经理、信托经理等职务,或者担任**管理人员 或者同等级别职务;
(二)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 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 理等职务;
(三)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或者担 任**管理人员;
(四)在****、事业单位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 2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
(五)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相关业务,或者 在实体企业、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相关的合规、风控、 法务等业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 当具备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三项相关工作经历。
【证券业绩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 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近 5 年内连续 2 年以上的作 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期货产品的投 资业绩,单只产品管理规模不低于 2000 万元。多人共同管 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 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前款规定的投资业绩不包括个人或者企业自有资金证 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 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 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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