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小额贷 款公司注册,小贷注册
广西小额贷 款公司注册条件(牌照申请)
在设区市城区设立小额贷 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在县(市)设立小额贷 款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小额贷 款公司可申请设立1家分支机构(限住所所在地);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小额贷 款公司可申请设立2家分支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每增加5000万元,可再申请增设1家分支机构。小额贷 款公司应当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1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 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者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鼓励小额贷 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对小额贷 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不设置前置条件。
企业法人、自然人可依法设立小贷公司,鼓励和支持外商投资设立小额贷 款公司。
(一)小额贷 款公司**大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有1个及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相对控股,**大股东(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 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法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 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5%,与**大股东(主发起人)持股合计不得低于小额贷 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1%;其他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 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二)小额贷 款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人股东须成立三年以上且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有社会责任感;*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为出资额两倍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
2.自然人股东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记录;具备相应出资能力,时段性资产如银行活期账户、定期存单、国债、股票等流动性较强的资产近3个月日均余额合计至少达到出资额的60%以上。
(三)小额贷 款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应符合**大法人股东所持的股份满3年以上,其他股东所持的股份满2年以上的持股时间要求。股权变更后,受让股东再次转让股权参照上述持有股份的时间要求。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受上述持有股份时间限制。
第十条 小额贷 款公司可以依法经营下列业务并在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列明,购买金融产品或开展投资业务需逐笔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分支机构经营范围遵从法人机构的经营范围:
(一)经营各项小额贷 款;
(二)在不影响主营代款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以自有资金购买国债或者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其比例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20%;
(三)开展与代款业务有关的优质企业股权投资(不含金融中介机构),股权投资额度不能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公司净资产的20%;
(四)与代款业务有关(不含民间借贷)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企业发展等中介服务;
(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
小额贷 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规范,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风控能力较强,不良代款率在5%以下;连续2年监管评级达A类以上的小额贷 款公司,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以本公司发放的贷 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三)股东借款;
(四)票据贴现(含数字化应收账款债权凭证、票据转贴现);
小额贷 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的资本金、捐赠资金,经营管理规范,连续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风控能力较强,不良代款率在5%以下;连续2年监管评级达A类以上的小贷公司,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银行借款须在广西小额贷 款公司行业监管系统报备)可以适度对外融资:
(一)小额贷 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在小额贷 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通过经国家证监会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或认可的地方资产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开展资产转让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
(二)小额贷 款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 款公司可以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鼓励小额贷 款公司降低代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小额贷 款公司根据市场原则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代款利率,不得违反人民银行、*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小贷公司不得在代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及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咨询费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综合实际利率计算利息。以利息以及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各种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代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际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四条 小额贷 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 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小额贷 款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放贷专户(包含上海银联等专户)不得超过8个,开立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通过广西小额贷 款行业监管系统报备其新开账户的户名、账号、开户行、账户性质等信息,按月报备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按要求向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所有银行账户的运营报告。小额贷 款公司放贷资金(不含房租、工资、水电费等日常运营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代款本金、利息结算均须通过银行专户管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
小额贷 款公司不得进行账外经营,未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小额贷 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归集资金或存在与股东大额资金往来。
以借款人银行账户、企业登记、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区域等为界定依据,小额贷 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各设区市城区小额贷 款公司可在市辖区城区内开展业务;小额贷 款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小额贷 款公司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 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额贷 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代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代款用途,代款用途应该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小额贷 款公司代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
(一)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
(二)“首付贷”等违规购房融资、房地产场外配资;
(三)支持高能耗、低产能、重污染的企业生产发展;
(四)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