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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要求经营异常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要求

中基协要求经营异常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2022年3月25日,中基协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向首批460余家经营异常私募基金管理人推送《关于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据悉,本次通知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经营异常机构,是中基协2022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7号)后的首批经营异常机构,主要属于该通知中规定的第(四)、(六)类经营异常情形。


其中,对于第(四)类,通知里指出,根据《关于加强经营异常机构自律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无在管私募基金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应当向协会提交法律意见书,要求私募管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异常情形:

(一)按照《公告》应当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异常经营情形。

(二)根据《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中基协字〔2021〕107号)被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且超过12个月仍未完成整改的情形。

(三)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仍未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选择机构类型的情形。

(四)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五)除第(四)类情形外,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情形。

(六)被金融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认定为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或被认定为经营异常,且建议协会启动自律处置程序的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不能持续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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