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条件及奖励政策
迁入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在有效期正常存续企业
1、股东公司的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以及实控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边角齐全,彩色 )
2、迁入企业的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边角齐全)
3、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边角齐全,彩色)
4、银行开户无需法人到场,可选银行:浦发、兴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身份原 件,以及电话 ( 一人为操作员,另一人为复核员、管理员)
海南省:
1、研发投入不高于 200 万元人民币
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 30%,规模以上企 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 200 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 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
2、整体迁入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 12 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 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 5%或研发投入 1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 币。
政策:《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琼府〔 2020〕 50 号
三亚市
1、研发投入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鼓励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 经费数额,对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额度按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数额 30%给予补助,不超过该企 业上一年度对三亚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 (不含契税、土地增值税及与房地产相关的财力 ) ,最高 不超过 50 万元。
2、首次认定给予 10 万元奖励
首次被认定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奖励。
3、 已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被纳入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直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含已被认定或重新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 奖励;对于省外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给 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
3、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上一年度服务、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 5 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一次性奖励;企业自行申报成功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三亚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三府规〔 2020〕 1 号
海口市
1、首次认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海口市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再 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2、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发展奖励
经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发展奖励。培育期为 3 年 , 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 自动出库 ;3 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 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3、整体迁入给予 50 万元奖励
省外整体迁入海口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自贸港产业发展方向且具有一定规模和成长性,经省 科技厅确认并承诺 10 年内不迁出海口市,给予 50 万元奖励。
落户海口市重点产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房租补助,3 年累计房租补 贴不超过 10 万元,企业不得重复享受园区相关房租补贴政策。
4、在沪深证上市给予 1500 万元奖励
在海口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 (含科创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 级财政给予 1500 万元奖励,具体按海口市政府印发的《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 (海府 规〔 2019〕 3 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