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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机构信息报送异常超12个月未整改怎么处理?

私募机构信息报送异常且超过12个月未整改如何处理?针对此类私募管理人,中基协设置了3个月过渡期,但考虑到疫情影响,协会将过渡期延长至5月31日(时间已过),需要在此之前完成整改,否则将会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下列五类情形,属于信息报送异常,并将对外公示:

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提交管理人经审计年度财务报告;

管理人未按时通过AMBERS系统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

管理人未按要求通过信披备份系统备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第三季度及以后各期季报和年报、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2018年及以后各期半年报和年报等信息披露报告累计达2次;

管理人存在逾期未办结信息核查事项;

法律法规和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位私募管理人可以在自己的信息公示页面查看一下是否有信息报送异常。

划重点:在过渡期内整改,需要做以下几点:

针对异常情况及时补充报送相关信息

如果涉及历年未提交审计报告的情况,在提交审计报告时,需同时上传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函

    根据相关要求,私募管理人的审计报告没有要求必须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这点大家可以注意一下。但是,此次信息报送异常整改时需要上传的鉴证意见函则必须是在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此类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可以证监会网站查询。

    在过渡期内及时整改即可,无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是过渡期结束后,如果私募管理人未整改完成,协会将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法律意见书的同时也需要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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