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机构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冲突有何规定?
私募基金机构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冲突有何规定?(2022年新规)此前《登记须知》仅规定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情况下,中基协才会不予办理登记。但中基协在“窗口指导意见”中早已将这一规则延伸至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2022版清单》对“窗口指导意见”进行整合和内化,明确了如下规则:
(一)申请机构自身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二)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冲突业务的,需持有政府许可;
(三)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但是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放宽至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四)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此次《2022版清单》针对冲突业务建立了详细规则,并创造性地针对自然人设置了5年的“冲突业务静默期”,仅要求其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相对放宽了对自然人过往从事冲突业务经历的审核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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