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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与税收政策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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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私募基金公司注册条件与税收政策盘点

2016年1月,北京市工商局下发了一则《在全市范围内暂停投资类企业登记》的通知,其中第二条为暂停登记“项目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资本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非融资性担保”等投资类经营项目。继北京之后,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相继暂停私募注册,随后杭州也加入暂停审核行列。至此,北上广深杭全部暂停私募注册。2018年8月初,受P2P爆雷、私募机构失联等事件影响,在2016年有过“松绑”迹象的私募基金注册再一次收紧,浙江、广东相继叫停投资类公司注册,目前均暂未确定开放注册的时间。多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工商注册受上述事件的影响,审批放缓、甚至暂停注册。一时间,市场的关注点聚焦到了“还有哪些地方可以注册私募基金”的话题上。

为此,腾博国际朱经理整理收集了各地私募基金注册的最新动态,接下来将为大家盘点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开放地。今日腾博国际朱经理与大家分享东莞松山湖基金小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最新动态。

二、“投资类”经营范围的前置审批

2.1. 工商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等各类私募基金类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在东莞市登记注册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企业、私募证券投资管理企业等,直接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过程中不设置前置审批。上述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相应使用“股权投资管理”或“股权投资”等字样;上述企业营业范围相应可为“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受托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


2.2. 但是,松山湖基金小镇专业服务团队协同专业律师团队会对入驻企业的备案资质进行前置审批,保证入驻机构备案效率以及园区风险把控。审批要求参照中基协备案要求和工商登记注册要求,审批时限约为1至3个工作日,截至目前通过率较高。

三、工商登记的便利程度

通过邮寄材料的方式办理,由小镇人员代办,身份核验可在网上完成,无需本人临柜核验。在松山湖基金小镇从入驻准备材料开始到取得营业执照预计需7至15个工作日。


四、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4.1.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

4.1.1.享受市级政策须满足:在东莞市注册设立,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且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资金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受托管理且注册在东莞的股权投资基金总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即可享受该实施办法的优惠。

4.1.2.享受区级政策须满足:

(1)获得合法的各类资质;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其他类基金实缴资金不低于2亿元;

(3)基金管理企业认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50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4)向注册的松山湖高新区的企业累计投资达500万元以上;

(5)完成中基协备案手续,并向松山湖高新区科技教育局报备;

(6)在松山湖高新区注册的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7)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各类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

4.1.3.市区两级财政参与出资的各类基金和基金管理企业,计算其实缴资金规模时应扣除财政出资部分;对合作协议中规定财政出资部分已经进行收益让渡的基金,不再给予租金补贴。财政出资的计算方法由申报指南作具体指引。

4.2.   政策有效期

4.2.1.市级《东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实施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4.2.2.区级《东莞松山湖高新区促进基金业发展实施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政策有效期为5年,可与市级政策叠加适用。

4.3.   落户奖励

4.3.1.累计投资东莞本地企业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基金,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达到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按照其总规模给予0.5%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4.3.2.累计投资东莞本地企业规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基金,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按照其总规模给予0.3%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4.4.   税收奖励

各类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规定的,享受相应企业所得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受益,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4.5.   经济贡献奖励(区级)

4.5.1.按企业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松山湖高新区留成部分的70%或80%给予奖励。具体而言:

在园区设立的各类基金及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5个会计年度,对当年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园区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对当年经济贡献达到 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园区留成部分的80%给予奖励。

4.5.2.地方留存比:增值税,市级留存比例为25%,区级留存比例为12.5%;企业所得税市级留存比例为20%,区级留存比例为10%;个人所得税实际留存比例为20%,区级留存比例为10%。

4.6.   个人退税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得4个退税名额,每人最高可获得100万元的退税奖励。

4.7.   租金补贴

4.7.1市级层面的租金补贴: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因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每次补贴标准为每年实缴租金的30%,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4.7.2.区级层面的租金补贴(可叠加适用):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5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月。其中,管理规模低于8000万元的,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管理规模为800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4.8.   高管奖励

4.8.1.市级层面的高管奖励: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关于引发

4.8.2.区级层面的高管奖励(可叠加适用):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其聘任的高管按其个人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松山湖高新区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对每家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政策有效期内共给予5个奖励名额。各类基金管理企业聘任的各类基金专业人才,个人缴纳的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达 20 万元(含)以上,按其个人当年形成的经济贡献园区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如同一个人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类进行奖励,不得重复。


五、其他

5.1.  注册资金

一般情况下,私募机构注册资本/认缴资金不低于1000 万元,须符合中基协备案要求。

5.2.   代办服务及费用

小镇在协助入驻企业落户期间提供各类协办服务,全力协助落户的基金及机构半年内完成从工商登记注册到协助中基协备案的全部入驻手续,而且除政府行政部门收取部分费用之外,其余费用一概不收取。涉及到第三方服务机构(会计师服务、律师服务等),由客户自行协商。

5.3.   引导基金规模及申请条件

5.3.1.引导基金的规模

东莞市倍增计划产业并购母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规模为15亿元,产业并购母基金由东莞市政府出资引导5亿元,东莞民营投资出资10亿元,与东莞科技创新金融集团、中金资本联合发起成立。当天上午,三个并购产业子基金落实签约,分别投向消费升级、智能制造等领域,规模达15亿元,标志着东莞倍增计划产业并购母基金正式投入运作。并购母基金将围绕东莞产业需求,通过“母-子”基金形式撬动更多社会资金和资源聚集东莞,为东莞高质量“倍增”注入新活力。与此同时,广东省粤科松山湖创新创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公司,规模为5亿元。

母基金设立后,由母基金管理人负责甄选国内优秀的创投机构,在东莞募资设立不同细分行业或领域的产业投资子基金,东莞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优先考虑,目标是在24个月内募资设立8支或以上的直投子基金,在母基金运营期限内,完成母基金和子基金总规模合计不少于50亿元的目标(包括子基金自身的投资规模、子基金投资具体项目的联合投资、母基金管理公司关联方的联合投资、投贷联动,母基金对单支子基金的投资额最高不超过该支子基金实缴金额的30%),从而形成母子基金联动协同和集聚发展的效应,实现新旧动能的转换,为创新创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提供动力支持。

5.3.2.引导基金的申请条件

母基金参股设立的市场化子基金,其管理机构通过公开征集方式选择,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必须是国际或国内领先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主要关联公司、证券公司等),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至少有1个通过IPO或并购等其他方式成功退出的案例。

(二)在中国大陆注册,有成功管理5亿元以上基金的案例,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5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五)具有相应募集社会资本的能力。

(六)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公司在子基金的出资不得低于子基金规模的1%;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公司在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作为遴选子基金管理机构的考察因素之一。

(七)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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