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QDLP注册实操指南广州QDLP注册实操指南
11月1日,广东省地方金融局正式挂网发布《广东省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意味着继深圳后,广东全省范围均可开展QDLP试点。
在此之前,广东省内仅有深圳地区可开展QDLP试点,省内其他地区的投资主体仅能通过QDII、沪港通、深港通等渠道投资于境外市场。试点获批后,省内投资主体通过QDLP投资海外市场,不仅可投资于境外非上市股权和债权,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业务。
目已经批复同意深圳、天津、青岛、北京、海南、广东、江苏、重庆等地开展QDLP试点。此次,《暂行办法》发布意味着,广东全省可开展QDLP试点。那么,同样是对外投资渠道,QDLP有何不同呢?据悉,目前,我国对外投资渠道主要有ODI、QDII、QDLP/QDIE等。其中:
ODI(对外直接投资)是的境外投资渠道,比较适合企业以投资并购的到海外拓展业务。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布局海外市场的投资工具,主要专注、债券等市场。QDLP试点政策是对上述境外投资渠道有效补充,从主体和投资范围层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放开,其主要突破点在于以投资机构为主、境外投资范围扩大、对外投资额度更具灵活性。
P2、QDLP试点企业申请条件
QDLP作为地方性试点政策,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人及相关事项作了差异化规定。此次广东发布的《暂行办法》分为十一章、51条具体细则,除了总则、、附则外,主要提出了试点企业、试点、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等市场主体的条件,并明确了试点申请、购付汇及对外投资流程、、企业额度和投资、信息等流程性规定。
关于试点申请,根据企业注册地的不同,企业申请的流程也略有差异,注册在广州、珠海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企业,可以直接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地方金融部门。三地地方金融部门收到材料后,将分别会同市(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审核,对审核通过并额度的企业,报省联席会议备案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
注册在其他地企业可以向所在地地方金融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所在地地方金融部门将对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上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联席会议办公室适时提请召开省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决定是否给予试点资格和额度。对省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额度的企业,由省地方向申请人出具同意开展试点、给予试点额度的书面文件。
QDLP试点主要申请条件:
0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于货币,2年内全部缴足;
02、认缴出资金额/初始募集规模:不3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于货币形式;
03、人员: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投资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人员,近5年内无重大违规记录,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0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务合伙人:(1)不低于1000万元或等值外币,资产良好,在境内外资产行业从业3年以上;(2)规模不低于10亿元或等值外币。(内资企业如为持牌金融机构则无此要求)
05、存续经营的内资企业,应经业协会登记,且已在业协会完成至少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