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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办理
发布时间:2024-11-14

2024年北京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办理规定
境外投资(ODI)备案,英文全称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以控制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目的投资行为。因此,ODI主要有两种方式:直接在境外设立公司、并购境外公司。

二、法律法规依据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

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11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三、ODI备案优势

1、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境内资金出境或实现境内资金不出境,境外获取外币的目的;

2、开拓境外市场,获得当地政策或税务优惠,加快资本积累速度,后期境外资金返程回国投资,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资金补贴;

3、提高国内企业形象,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4、充分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

5、有效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规避国外贸易壁垒;

6、统筹境内外企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

7、后续境外资金返程回国投资可以享受省市各级财政部门给予的相应资金补贴。

8、内地企业对外投资香港公司,能应用于多方面,如跨境合作、与境外政府组织合作开发项目、海外融资上市、搭建红筹VIE架构等。

未进行ODI备案,则存下以下重大法律风险:

1、资金无法正常汇出汇入。包括境内企业向境外汇出投资资金、境外企业将资金或经营利润汇回境内,从而增加资金流动的法律风险。

2、无法享受国内政府相关补贴和奖励以及境内外税务抵扣的政策。

四、ODI投资项目管控

国务院于2017年8月18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把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一)鼓励类

基础设施业;产能和设备业;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能源资源;农业;一带一路投资。

(二)限制类

房地产业;酒店业;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

(三)禁止类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赌博业、色情业等;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明令禁止的;危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如果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还需要实行核准管理。

五、ODI备案流程

境外投资(ODI)备案涉及到商务部、发改委以及外汇局三个部门,经历商务部门境外投资行为核准、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银行外汇登记三大环节。

首先,境内企业股东需要向省级商务部门和省级发改委办理ODI备案手续。商务部负责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其次,发改委负责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最后,外管局负责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备案手续完成之后,需要根据《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在银行完成外汇登记手续,取得《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整个流程耗时将近2-3个月,办理成功后会得到两份分别由商务部和发改委颁发的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涉及敏感行业,无论项目投资金额大小,一律提交商务部和发改委进行核准。

一般ODI备案需要2-3个月时间,办理完成后,可获得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企业也可以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协助办理。

六、ODI备案登记条件及文件要求

(一)条件

1、境内公司zuihao是成立满1年以上,因为不满1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审计报告,一般比较难通过审批;

2、审计报告必须是盈利的,净资产和净利润要大于对外的投资额;

3、公司的资产负债率zuihao低于70%,越低越好;

4、股东的背景,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真实的;

(二)文件要求

1、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

2、境内企业资信证明,内容为存款证明,证明上余额必须大于投资;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

4、相关的董事股东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5、境内企业最新的审计报告;

6、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究报告,投资资金来源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

7、并购类对外投资需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8、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公司股权架构。

七、ODI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一)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9、《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0〕29号)

(二)审核材料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变更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

(3)视具体变更事项,提供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3)清算审计报告(境内机构未实际对外出资、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且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

(三)审核原则

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在为境外投资标的企业做主体信息登记时,应登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投资路径(jinxian第一层级境外企业)”一栏中的企业。银行需在备注中注明最终目的公司包含名称、所在地、中方投资额以及出资方式在内的相关情况。

(2)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除开办费之外的大额资金需提供境内机构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及合同等证明文件。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5)境内机构到境外合作拍摄电影等参照境外直接投资办理,以片名作为境外项目的名称。

(6)境内机构对境外单一企业进行的、以长期持有为目的的证券投资,如在现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规框架下获得了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核准文件的,可参照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办理外汇登记。

(7)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

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2)境外企业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境内投资主体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3)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4)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项指引办理变更登记。

(5)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需追加投资的,参照本项指引办理,金额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6)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7)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需按照变更登记办理。

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清算登记。

(2)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或约定的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3)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涉嫌汇回非法资金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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