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实控人想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4-11-29
同一实控人想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规定,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有关指引的规定,并提交材料说明以下情况:
1.是否具备新设合理性与必要性,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符合持续、合规、有效展业等相关要求,并说明集团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运营情况、诚信情况以及集团的财务状况、诚信情况等;
2.是否已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提交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安排;
3.是否已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并说明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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