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登记办理新规出炉
管理人登记的相关要求
1、实缴资本
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创业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另有规定。
2、高管持股和实缴出资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合计实缴出资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低实缴资本的20%。
3、自然人实际控制人任职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4、股东中不得有非关联的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5、重大事项变更要求
除特殊规定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所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另对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前的管理规模也进行了要求:变更之日前12个月的管理规模应当持续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6、高管从业年限要求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工作经验。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投资相关的法律、会计、审计、监察、稽核,或者资产管理行业合规、风控、监管和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
7、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的投资业绩的要求
股权:*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证券:*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业绩不包括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8、登记时限要求
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公司、合伙企业应当以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为目的而设立,自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提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因国家有关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需要暂缓办理登记的除外。
9终止办理
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时,如果在中基协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对登记材料进行补正,或者未根据协会的反馈意见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将被终止办理。
被中止办理超过12个月仍未恢复,将会被终止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
如果因为不符合私募管理人登记的相关要求而被终止办理,再次申请私募管理人登记又因不满足相关要求而被终止的,自被再次终止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提请办理私募管理人登记。
10、增加实际控制人的类型
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不再强调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等。
11、关联方范围调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如实向协会披露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业务开展情况等基本信息: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分支机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30%以上或者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企业,已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除外;
三)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机构、投资咨询企业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四)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人员、股权、协议安排、业务合作等实际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相关方,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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