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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注册出资人及实控人要求(2023年新规)
发布时间:2024-07-03

私募基金注册出资人及实控人要求(2023年新规)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工作经验及任职

   规制事项

    《登记备案办法》

  《登记材料清单》

      





  工作经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任职,或者*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


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任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登记备案办法》提高了实际控制人工作经验年限要求,要求实际控制人具备从事资产、投资等相关经验,且相关工作经验由3年提高至5年。另一方面,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登记备案办法》放宽了对于实际控制人的任职范围。    有一点需要注意,现行规定中并未明确要求实际控制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处任职,但根据实践操作,基金业协会一般要求对于实际控制人未在申请机构任职的情况进行反馈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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