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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商业保理牌照办理材料
发布时间:2024-11-23

2023年海南海口商业保理牌照办理材料及流程

海南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料清单:

1、商业保理公司备案表;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通知书》复印件;

4、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5、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6、股东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

7、法人股东的注册登记证明、企业信用报告;

8、法人股东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9、公司经营承诺书;

10、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海南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流程

1、申请名称预核准,企业注册商业保理公司时,需要先在工商核名预查询系统申请网上“名称预核准”;(腾博国际可以免费提供核名)

2、资·质审查与审批,名称核准后,企业需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受理登记。一般有以下步骤:

(1)提交材料(设立申请、可研报告、公司章程、投资方相关证明、财务报表、高管履历等证明材料)。

(2)行政约谈(3)验资;

3、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企业通过审批后,市商务委向企业出具《批复函》,同时会—并抄送市工商局、财政局等部门以便办理其他特殊手续。企业凭《批复函》办理商业保理专有牌照,营业执照具有固定的内容及格式;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还会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由此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等。

附:海南商业保理公司备案暂时管理办法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保理公司备案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琼金办〔2019〕63号)

商业保理公司备案与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鼓励和促进海南省商业保理业健康发展,扩大信用服务业对外开放,防范信用风险,规范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商业保理业务,是指在真实的贸易背景下,销售方(债权人)将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中约定的其对购买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第三条 商业保理业工作坚持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在海南省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出资人(即持股比例高的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需在企业注册前将全部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三)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记录的中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第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在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行备案。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出具“同意×××商业保理公司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办理注销登记。申请备案应提交下述材料:

  (一)商业保理公司备案表;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及管理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六)股东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

  (七)法人股东的注册登记证明、企业信用报告;

  (八)法人股东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九)公司经营承诺书(承诺内容由监管部门确定,承诺书原则上每两年签订一次。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需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重签);

  (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与省内银行类机构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

  (十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发生变更登记的,应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商业保理公司备案的决定”文书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七条 发生下列事项的,须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报告,并于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业保理业务信息系统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一)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变动;

  (二)单笔金额超过实收资本金5%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单笔金额超过实收资本金10%的重大债务;

  (四)单笔金额超过实收资本金20%的或有负债;

  (五)超过实收资本金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六)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变更;

  (七)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

  (八)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九)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第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文书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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