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司的基本经营要求新规(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4-11-2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公司的基本经营要求新规(征求意见稿)
《办法》及配套指引较2022年6月24日发布的材料清单增加了如下重点内容:
1.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且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不接受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
2.私募基金管理人须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场所,不得使用共享空间等稳定性不足的场地,也不得存在与关联方混同办公的情形;
3.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冲突业务,不得通过设立子公司、合伙企业或者担任投顾等形式开展冲突业务;
上述三条内容,主要是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持续、稳定的开展业务方面提出进一步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充足的资本金及稳定的办公场地,是管理人可以持续、稳定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遵循专业化经营的要求,专注于基金投资、管理等业务内容,禁止从事冲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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