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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实际控制人新设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要点
发布时间:2024-12-02

同一实际控制人新设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要点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2022年06月发布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该文件的问世,意味着中基协将同一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2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认定为“集团化私募”,且无论是否为同类型。对应到具体业务中,虽然同一实际控制人新设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仍然可行(*近一批2022年11月18日通过登记的1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就有2家是同一实际控制人名下新设的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但因为中基协对集团化私募大幅加强了监管与把控,同一实际控制人新设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难度陡增。

不过,基于种种情况,很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实际控制人仍然具有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现实需求,本文,我们从以下几个维度分析同一实际控制人新设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筹备要点。

01独立性

独立性是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的基础条件,也是同一实际控制人新设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筹备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需要符合展业方向、从业人员、办公场地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几个方面的独立性要求。

(1)展业方向

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展业方向上必须与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有所区分,这是中基协自发布2018年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以来对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的要求。我们建议,在规划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时,要重点关注展业方向的设置与规划,一定要在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尽量将展业方向具体、明确地展现给中基协。

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说明文件论述未来展业方向时要尽量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申请机构拟投的更细分的业务领域,即使关联度比较高,只要具备实际的区分也是可行的;相反,模棱两可的业务区分,则更大概率会被中基协所否认。例如,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方向主要为“医疗器械”,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方向为“医药工业”,虽然都是大健康领域相关产业,但是两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展业方向在操作中能够进行明确的区分,这样的展业方向,才符合中基协对于业务独立性的要求。如果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方向笼统表述为“大健康”、“新医疗”等,即使实际两家管理人的投资方向存在差异,仍存在被反馈业务缺乏独立性的可能。

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展业方向的区分要求则更加清晰,比较强的区分标准是投资标的的不同,例如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投向股票,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投向期货;次一级的区分标准是投资策略及交易方法的不同,例如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做自主选股的价值投资,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通过量化程序开展投资,这种情况下,申请机构需要在相关说明文件中对二者的投资策略、投资方法加以详细的说明。

当然,展业方向的区分不应当仅仅是申请登记时的论述口径,管理人登记通过后,申请机构更要按照既定区分实际展业。针对这一问题,中基协通常会在首只基金产品备案时对基金产品与商业计划书论述的投资领域情况予以核对,如有重大偏离,届时也会予以反馈。

(2)从业人员

原则上,私募基金管理人除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外的从业人员均不得兼职,这就意味着,如同一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为新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构建起一个完整的专职团队,并为所有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除非具备强合理性,尽量不要全部使用来自关联私募的人员,避免引起中基协对申请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性的质疑。

至于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规则层面上虽然允许在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兼职,但是也要注意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背景履历与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展业方向的契合度。另外,如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已经在多家关联方有任职,如何分配时间、精力以保证勤勉尽职履责也是反馈的高频问题之一。

(3)办公场地

作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场地的独立性也是中基协考察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两家或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办公场地位置上较为紧密,请务必注意设置合理的物理隔离。

(4)内部控制制度

私募集团的主要风险源于同业竞争、利益输送及不法关联交易,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上就要注意有效地把控上述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层面,要将风险控制的层次契合到各自的内部组织机构中,明确承担风险控制的*终责任人,并建立专门的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设置各私募基金管理人间的风险隔离机制;实际控制人层面,要针对所有实际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统一的合规风控制度。

在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登记申请时,还需特别注意提交“集团统一的合规风控制度安排”相关材料,这也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2版)》新增的要求,相当关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地文件。


02合理性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另一项需要关注的核心要素是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往往与新设的目的相互关联,较为综合、多样,我们就常见的几种合理性的来源进行逐项分析:

(1)差异化业务类型需求

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新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家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另一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于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实际控制人下必须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自不必多说。当然,这种情况下的自然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具备两种业务类型的相关行业背景亦需要特殊说明。

(2)产业规划需求

常见于国资背景的私募集团,实际控制人常常会因政府/国资体系内的产业规划、专项政府引导基金、招商引资规划等特殊安排,被要求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来从事相关业务,具备较强的合理性。

(3)差异化展业方向需求

某些情境下,实际控制人出于对旗下私募品牌塑造等原因,希望某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只从事某项特定领域/标的的投资,展业方向的区分也是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的重要来源。例如,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专注于投资医疗器械相关领域,而实际控制人出于对新能源的看好,组建了具有相关背景的专业团队,希望该团队能够专门从事新能源领域的投资,与既有团队独立运营;又例如,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投向股票,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投向期货,我们认为,上述业务领域的“强”区分也会使得同一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相当的合理性。

(4)特殊领域合规展业需求

某些情境下,实际控制人出于特殊领域的合规展业需求也会有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要。例如,某市规定国企子基金管理人需注册在当地,若实际控制人拟从事该市政府子基金管理业务,除了将名下的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迁址(往往意味着数月的工作周期)外,必须在当地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合规开展业务。

(5)其他

此外,实务中,出于展业地区需要、合作方特殊合作条件、税收优惠政策需求等原因,也可能会使得实际控制人产生新设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需求,但是,这些情况往往存在较多主观因素,因此,需要对合理性进行更为细致、综合地论述。

03必要性

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截至2019年10月,在中基协登记的24368家私募基金管理人中,86.4%(约21000家)由1971个实际控制人控制(相关数据来源于财新传媒),集团化现象已经非常突出。而后,2020年至今,中基协、各地证监局亦针对集团化私募问题开展了多轮合规自查或现场检查,对集团化私募旗下多家管理人的存在必要性进行审查。据此,同一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必要性也是中基协的审查要点之一。

材料筹备层面,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基协考察必要性主要着眼于申请机构的综合背景。换言之,中基协会以“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全面审视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并会同时就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仍在正常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是否有足量的在管基金产品、是否实际管理了较大规模的资产等问题进行综合考量。如果实际控制人仅仅是“屯”了多个管理人资格,没有充分开展业务,那么,中基协一般会认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下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具备必要性。

实际业务层面,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自身是否有必要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是值得考量的问题。首先,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承诺函》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需要承诺继续持有申请机构出资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承诺自愿承担申请机构违规时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管理后果。其次,新设一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确实需要一定的启动及运营成本,如果没有充足的资本金和业务支撑,仅仅通过申请材料以投机手段“包装”管理团队、办公场地等要素来达成前述独立性的要求,可能在登记阶段就会面临中基协的“不予登记”,如果因此影响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后续业务的开展,可谓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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