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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类投资负责人新规要求
发布时间:2024-11-22

私募证券类投资负责人新规要求。近日,中基协反馈针对证券类的拟登记管理人,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其核心投资人员在其他机构申请登记中曾提供相同业绩,对于重复提供同一履历期间管理的产品业绩均不予认可。请证券类管理人注意,招聘投资负责人时予以关注。

【协会补充意见-原文表述】

根据材料清单第27款,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核心投资人员在其他机构申请登记中曾提供相同业绩,对于重复提供同一履历期间管理的产品业绩均不予认可,请贵机构及(投资负责人)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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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基协补充意见截图(示意)

此补充意见的发布,意味着协会对于投资负责人的稳定性要求更加严格,这一规定也将进一步压缩投资负责人挂靠的违规操作空间。

下面元小年带大家一起回顾下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后*新证券类投资负责人的要求。

证券类投资负责人的*新要求

一、工作经历要求

(1)三年以上的二级市场相关工作履历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其中法律、会计的工作经历也应当是与二级市场相关。

(2)基金从业资格要求

若通过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获取基金从业,则必须通过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3)*近五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① 冲突定义: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

②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4)曾任职/出资机构是否被协会注销/不予登记

*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二、投资业绩要求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不认可的业绩包括:在其他机构申请登记中曾提供相同业绩,对于重复提供同一履历期间管理的产品业绩、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

(3)投资业绩的投向是否和申请机构的未来展业方向一致。

(4)投资业绩的收益/净值是否为正。若全部产品为负值,难以认定该投资负责人的任职能力。若产品收益仅亏损比例低于5%,且主要因素为被动原因,比如管理费收取后净值为负的情况,则可以接受净值为负。

三、其他要求

(1)兼职要求

(2)诚信要求

若存在诚信事件,则会增加管理人登记的难度,若出现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则会直接被不予登记。

(3)稳定性要求

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

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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