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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
发布时间:2024-11-30

全国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2022年6月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3号),2021、2022年也发不了两期的“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以附面案例的情形阐释了一些规则的适用情境;同时,《登记备案工作通知》中针对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分别发布了两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本期和设基院一起来学习下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的相关要求吧。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基本要求

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投资杠杆、投资集中度;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基金的初始募集规模、投资范围与基金的产品类型、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相匹配。

2、限制投资范围

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投资活动;

保理资产、融资租赁祖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收(受)益权;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二、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1、基本要求

关注基金合同中是否有其他基金投资范围的具体描述,如明确主要投资行业、投资地域、投资阶段、投资集中度等;关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是否符合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范围的要求;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开发行或 交易的股票 、可转债 、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管理人需避免因为使用制式合同,导致所写的投资范围过于宽泛,没有明确的投资行业等信息。

2、限制投资范围

八类限制投资范围:

(1)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

(2)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 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

(3)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4)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5)首发企业股票(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除外);

(6)上市公司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注:股权基金可以投资:战略配售、港股基石投资、定增、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上市后配售

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要求:禁止直接或间接投资基础设施、房地产、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上市公司可转债可交债。

管理人需注意在基金合同中写明了限制投资范围后,是否用括号等形式增加了除外表述,如:限制投资xxx,但投资者一致同意的情况除外。这一除外表述相当于双重否定变肯定了,在产品备案时协会也要求删除这类表述。

另外,也不允许股权投资基金通过spv参与投资八类限制投资范围的情况;创业投资基金也不能通过投资股权基金间接参与上市公司定增。

3、为被投企业提供借款、担保

根据《若干规定》要求,明确约定借款或者担保的期限、到期日及投资比例,其中借款或者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日不晚于股权投资推出日,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超过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金额的20%。

4、通过可转债方式投资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转股条件等内容,是否变相从事债权业务。未约定以上事项需提交进一步说明材料。

实操中,基金合同需写明可转债的期限,如果是短期六个月内的,那是允许投资的,假设期限明显过长,协会在产品备案时会从严审核究竟投资的是不是债;假设借款利率很高,比如到10%以上,协会也会从严审核;另外,转股条件很难达成的,也会从严审核,避免明股实债的情况。

三、备案前临时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 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四、不属于基金备案的范围

0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第二条【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代款、信托代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02中基协2021年9月发布**期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也梳理了不符合备案要求的案例。

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跟投平台

员工持股计划一般是指公司根据员工意愿,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份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其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员工激励,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而私募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设立目的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受投资者委托进行投资管理,实现资产增值以获取相应管理费及报酬,投资者按基金份额和约定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

因此,两者存在明显差异,故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协会已不予备案。

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持股计划是不具备外部募集属性的,在产品备案ambers系统填报时,协会增加了自动校验,如果投资者都是私募机构员工的情况下,无法提交产品备案申请。

在发布案例公示后,确实没有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产品备案了,但中基协也发现了部分违规改造存量基金产品的情况。部分机构利用存量产品承接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当于把基金产品违规改造成了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载体,中基协已采取相关措施。

五、改造成基金产品的企业

一开始没有按照基金来运作的企业,因为所投资项目要上市了,或者是为了备案创投基金享受税务上的优惠政策,缺乏完整的基金运作方式和募集流程的,未按照私募基金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募集、投资、管理,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实质上并非私募基金。这类的企业改造成基金,比如变更GP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况,再到中基协做基金产品备案,协会已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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