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下属申请机构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意事项解读。对企业集团下属的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下简称“集团类申请机构”)的影响作出以下几方面重要提示:
一、申请机构的名称不能带有“集团”字样
基金业协会以列举的方式,列举了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情形。其中,新须知第八条“中止办理情形(一)”,申请机构名称不突出私募基金管理主业,与知名机构重名或名称相近,名称带有“集团”、“金控”等存在误导投资者字样······协会将中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重要提示
如申请机构的名称中带有“集团”字样,不宜直接以其作为主体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可考虑变更申请机构名称,或下设子公司作为申请机构。
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向上追溯的层级
根据新须知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后的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实践中,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涉及关联方核查和披露范围、高管兼职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多家私募机构等诸多审核关注要点。一些集团类申请机构对实际控制人认定标准中规定的“追溯到*后的国资控股企业”存在疑问,是否只要向上穿透核查股权到国资控股企业就可以不再向上继续追溯?
重点提示:
根据以往项目经验、基金业协会的培训及项目反馈意见,国务院国资委下属三级企业、省国资委下属二级企业和市国资委直接控制企业可以被认定为国有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如申请机构拟认定的实际控制人为低于上述层级标准的国资控股企业,应继续向上追溯认定实际控制人。如申请机构拟认定的实际控制人为已达到上述层级标准的国资控股企业,可以不用继续向上追溯认定实际控制人,避免因不必要的披露过多关联方且关联方情形复杂而较难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审核。
此外,集团类申请机构应尤其注意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不必要的设置过多层级、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
三、集团下属已有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对新申请机构的影响
根据新须知的精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及问题之一为集团化倾向,即,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内部管理激励问题“外部化”,集团内机构存在同质化竞业冲突问题,不合理扩张,造成“僧多粥少”,有些机构甚至直接为了“囤壳”而设立。
针对以上情况,基金业协会在新须知中要求:
1、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新申请机构应在已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2、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3、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4、申请机构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重点提示:
基金业协会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持有多家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持审慎态度,并提出了连带责任、锁定期限等较高要求。企业集团应统筹规划,结合实际展业需要,合理布局下属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层级,理性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四、集团类申请机构的关联方对申请机构的影响
新须知规定,申请机构若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法律意见书应明确说明相关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关联方工商登记信息等基本资料、相关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业务往来等。
重点提示:
1、新须知细化了关联方的范围,较之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号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列示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的基础上,新须知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的关联方均在披露和审核范围内。集团类申请机构往往不了解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关联方的有关情况及是否存在合规瑕疵,因此,在筹备申请阶段,需在同一实际控制人的协调和配合下,全面自查上述关联方的业务及合规情况,并视自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必要整改或整改承诺。
2、根据以往项目经验,基金业协会通常会要求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会与关联方存在利益输送等。企业集团如控制多家关联方则需取得每家关联方出具的承诺函,需要大量内部协调沟通,应在筹备申请阶段尽早开始准备承诺函。
3、此外,新须知规定,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中如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的,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但是,如前文描述,如申请机构先办理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再提交登记申请,又会出现同一实际控制人名下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并受到更严格的审查要求。因此,集团类申请机构在申请前应全面自查集团内企业的私募基金业务合规性,并作出及时、必要的清理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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