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异常机构主动注销后能再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吗?
发布时间:2024-12-18
经营异常机构主动注销后能再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吗?
经营异常机构主动注销后,是否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答:经营异常机构主动注销后,可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另行申请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根据相关规定,私募管理人自主动注销申请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期满后重新申请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如果涉及到经营异常收到中基协通知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话,私募管理人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主动注销的,协会将中止相关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不被记入诚信档案,且不影响后续在私募基金行业任职。
其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含QDLP等试点机构)主动注销的,可按照现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另行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或专项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被协会不予接受后仍未能在期限届满前提交符合要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以及在收到协会要求其限期补充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未能按期提交补充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注销后不得重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加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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