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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私募基金备案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2024-11-22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与私募基金备案新规解读。新版《登记材料清单》并非对2020年版本的重大修改,更多是对此前执行登记核查过程中“窗口指导意见”的进一步提炼和明确。主要核心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并删减部分材料要求,减轻管理人填报负担。比如合并承诺函或者由实际控制人概括性出具承诺函、删减了持股平台承诺函、删减两项高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减少了部分材料细节要求。

二是细化人员专业性、稳定性要求,强调信义义务。要求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者采取其他制度安排、激励机制保证高管任职稳定性。  

三是明确高管工作经验要求,强化履职能力。明显提高了对高管、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分别细化了股权类和证券类的高管及负责投资业务的高管人员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

四是加强关注诚信问题。强化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诚信信息填报;对存在诚信问题、严重附面舆情、重大经营风险、错综复杂集团化运作等问题的申请机构,中基协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主要更新内容解读

2022年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

主要更新内容比照表

申请材料名称

(2020年)

内容要求

(2022年)

内容要求

培训要点

机构基本信息

登记承诺函

1.请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模板。

2.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登记承诺函与工商登记和系统填报保持一致。

1.请在AMBERS系统中下载使用最新承诺函模板,承诺函中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均需完整准确填写。
2.申请机构应按照私募登记申请材料清单准备材料,审慎提交材料,需承诺提供的所有登记备案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3.申请机构需承诺自身不涉及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需承诺申请机构及冲突业务关联方不进行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利益输送。
4.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需书面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实际控制人需承诺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如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1.将冲突业务承诺函和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连带承诺函并入申请机构登记承诺函中;

2.以前需要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合规责任连带承诺函,简化为由实际控制人进行概括性承诺。

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合理性说明及集团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安排

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下已有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提交新设同类型私募合理性说明。说明设置多个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有何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同一机构、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应当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1.集团新设私募,核查扩展到不限定于同一类型,未来审核重点;
2.对于集团化私募采取扶优限劣,增加了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说明,包括管理模式、对风险条线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和激励机制等,需要实际控制人签署。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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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机构主要投资方向为债券投资,或提供债券投资业绩的,或出资人、高管人员过去曾从事债券投资的,应上传承诺函说明未来展业不违规从事结构化发债。

仅适用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债券业务投资的情形。

机构持牌及关联方信息

冲突业务许可证明文件

1.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均需出具)

2.从事小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荣、典当等冲突业务(房地产除外)的关联方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1.申请机构自身应当符合《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相关要求,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小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荣、典当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2.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相关要求,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申请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3.申请机构高管人员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1.删除冲突业务关联方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承诺函;增加冲突业务类型;

2.主要出资人的定义明确;
3.穿透核查的要求:包括实控人穿透认定规则、冲突业务的穿透合计计算规则;
4.自然人股东、实控人、高管最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行业。

诚信信息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合法合规及诚信信息

最近三年受到刑事处罚;
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最近三年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涉及诉讼或仲裁;
最近三年其他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

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应说明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存在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附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1.扩大核查对象和诚信信息范围,未来核查重点;
2.特别提醒经营异常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管、股东等人员,注意区别主动注销和被动注销的影响;
3.重大失信记录,未来中基协会通过案例形式进行阐明适用情形。

出资人信息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若出资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1.若出资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适用证券类)对于适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应提交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证书及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1.删除对内资营业执照签章的要求;
2.明确外资、合资证券类管理人的材料要求;强调律师核查责任。

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证件扫描件为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

1.高中以上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等。(高中学历证明无需提交,但最高学历为高中的需提交)
2.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
3.如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4.学历请按照学位证填写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升本、成人高考、自考、电大、网络教育、其他。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出资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删减细节要求,明确填写高中以上学历,仅要求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向上穿透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多层股权架构设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资人如为SPV应说明设立目的及出资来源;

出资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请申请机构出具承诺函,承诺将在产品运作过程中符合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及财政部印发《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的相关规定规范运作。

申请机构股权架构应简明清晰,不得存在为规避监管要求而进行特殊股权构架设计。出资人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申请机构股权的,应详细说明设立合理性、必要性。

1.可参见中基协公示案例中“循环出资”情形;
2.实践中很多登记机构采取比较复杂的股权结构,需要说明SPV的合理性、必要性,避免为了规避监管的情形,后续会通过案例公示阐明;
3.删除地方融资平台作为出资人需要出具的承诺函。

出资人承诺自身仅为持股平台,不开展经营性业务。

整条删除。

解除对持股平台不得开展经营的限制。

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非首套房屋产权证)、非固定资产(不限于薪资收入证明、完税证明、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应说明具体来源等情况。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出资能力证明应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律师应结合上述证明材料,核查财产证明真实性、估计及除贷后净值、资产来源及合法性、股东是否具备充足的出资能力等。

1.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包括:固定资产(应提供非首套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固定资产价值评估材料)、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产品(应提供近半年银行流水单据或金融资产证明)等其他资产证明。
2.非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能力证明如为经营性收入,应结合成立时间、实际业务情况、营收情况等论述收入来源合理与合法性,并提供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3.出资能力证明材料应说明相应资产、资金合法来源,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删减出资能力来源要求,优化表述;
2.协会重点关注出资能力明显不足、可能存在代持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

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若实际控制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1.若实际控制人实现了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均需要上传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适用证券类)对于适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的外商独资和合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应提交境外实际控制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批准或者许可证书及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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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证件扫描件为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

1.高中以上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等。(高中学历证明无需提交,但最高学历为高中的需提交)
2.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
3.如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4.学历请按照学位证填写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升本、成人高考、自考、电大、网络教育、其他。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实际控制人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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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机构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书面承诺函,承诺申请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实际控制人承诺若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在申请机构担任高管的,应说明原因,并说明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如何在不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况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适用股权类)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适用证券类)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且不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的,申请机构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1.承诺函整合至登记承诺函;
2.考虑到经营权与管理权分离存在的风险隐患,重点关注实控人为自然人的情形,对实控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管人员

证件扫描件、学位/学历证明文件

证件扫描件为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

1.高中以上学位证、毕业证、结业证等。(高中学历证明无需提交,但最高学历为高中的需提交)
2.取得外国学历学位的,需补充提交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证明文件。(早年取得无认证的无需提交)
3.如遗失,可上传相关机构(如毕业学校、人事档案所在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
4.学历请按照学位证填写为博士、硕士、本科、专科、专升本、成人高考、自考、电大、网络教育、其他。

应提交身份证、台胞证、港澳通行证、护照等证件扫描件。申请机构应完整填写高管人员高中以上学习经历,并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删减细节要求,明确填写高中以上学历,仅要求提供最高学历/学位证明。

提交申请机构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国企委派任职高管提供派出单位出具的委派任职文件;

社保缴纳记录应显示高管姓名及申请机构名称,新参保无缴费记录的可提供社保增员记录等;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的上传申请机构签署的代缴协议、人力资源服务资历证明文件、代缴记录;退休返聘的上传退休证。

整条删除。

删除相关要求,需要在从业人员系统上传。

高管人员工作经验

高管及团队员工投资管理经验证明

(适用股权类)提供高管或投资人员股权(含创投)项目成功退出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适用证券类)申请机构需提供现任职高管或投资人员近三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证券类产品的证明材料或股票、期货等交易记录,不含模拟盘),若能提供,请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该证明应反映资金规模、投资期限、投资业绩、组合投资及获益情况,并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团队员工在其岗位或私募投资基金领域具备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适用股权类)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适用证券类)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1.取消团队员工需要提交专业能力证明材料的要求;
2.调整高管业绩证明材料的年限和规模要求;
3.对登记备案的高管材料窗口指导的总结,进一步明确高管专业能力证明材料的类型和上传要求;
4.强调律师的核查义务。

高管人员专业能力材料

(适用股权类)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其在曾任职机构主导的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证明材料,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其中,主导作用是指相关人员参与了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重要环节,并发挥了关键性作用。投资项目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如有)等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尽职调查报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决会决议(原则上需原任职机构公章)、投资标的确权材料、股权转让协议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适用证券类)
1.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提供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投资业绩证明材料应体现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任职起始时间、年度管理净资产规模、年化收益等情况,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签章齐全的基金合同、离任审计报告、净值报告或协会认可的其他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律师应在法律意见书中逐一论述,并对其真实性发表结论性意见。
2.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证明材料。

人员稳定性材料

申请机构高管人员应当持续符合相关任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保持任职稳定性。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未在申请机构出资的,申请机构应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或激励机制等方式保证其稳定性。申请机构不得临时聘请挂名人员。

1.新增对人员稳定性的要求;
2.不允许挂职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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