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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风控负责人能否担任被投公司的董事?
发布时间:2024-11-23

私募基金公司风控负责人能否担任被投公司的董事?

投资方委派代表担任被投公司的董事这一行为,可以算是私募基金的投后管理行为。基于上述分析,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此处的投资业务不包括投后管理行为。虽然,参与投后管理并非风控负责人的法定职能,但是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要求,法无禁止皆可为,同时也并不有害于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只要公司有权部门授权,风控负责人为什么不可以担任被投公司的董事呢,可以的。

风控负责人能否担任公司监事

这个问题也挺有意思的,中基协明确要求,风控负责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设置的高管岗位,属于不可或缺的高管人员,而且还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兼职要求及专业性要求。但是《公司法》并未将私募基金管理行业的风控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当然人选,当然,除了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明确列明的之外,《公司法》也兜底指出,高管人员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风控负责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的重要身份属性,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风控负责人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列为高管人员,同时也跟中基协的要求相一致。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因此,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风控负责人,不适合担任公司监事一职。

其实,从风控负责人与监事的职能来看,两者也是有一些区别的。简言之,风控负责人是以风险控制职责参与公司管理的,并且是其中重要一员;监事是不参与公司管理的,而是以监督者的角色,监督管理者的履责情况。虽然两者都有监督职能,但是此监督非彼监督,两者监督的内容与对象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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