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私募基金公司注册优惠政策
主要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州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穗府办〔2015〕5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驻粤机构和金融机构在广州国际金融城建设自用办公用房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3〕48号)等。
落户奖励
1.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最高 1500 万元落户奖励。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到 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15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1000 万元;实收资本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500 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运作的,参照本条款规定,按照实收资本金额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管理资金达到 1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5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3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奖励 1000 万元;管理资金达到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及以上的,奖励 1500 万元。同一企业落户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
2. 总部企业最高 800 万元落户奖励。
(1)2010 年及之后新迁入广州或在广州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含综合型总部、地区总部和职能型总部)的,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分三年按 40%、30%、30% 比例发放)。
(2)对内资企业注册资本(指实收资本,下同)1亿元(含)至3亿元人民币的,补助人民币 100 万元;注册资本 3 亿元(含)至 5 亿元的,补助 300 万元;注册资本 5 亿元(含)至 10 亿元的,补助 500 万元;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以上的,补助 800 万元。其中,对设立职能型总部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补助 50 万元;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的,补助 80 万元。”
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 24 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 24 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个人所得税:暂无
金融备案:金融前置审批,但和工商注册糅合在一起,程序相对较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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